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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“十二五”规划

2011.02.26 来源:中国新经济观察

日前,住房城乡建设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通知,公布了两部委组织编制的《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“十二五”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》(以下简称《规划》)。同时明确,《规划》是开展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《规划》实施的组织领导,进一步将相关责任分解落实到省(区、市)内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,建立健全《规划》实施组织机制,认真做好《规划》实施工作。

按照《规划》提出的近期目标,在保障城镇供水水质方面,将解决因水源污染、设施落后等导致的饮用水水质不安全问题。在扩大公共供水范围方面,将提高公共供水普及率,设市城市达到95%、县城达到85%、重点镇达到75%,满足新增城镇人口的用水需求。在降低供水管网漏损方面,80%设市城市和60%县城的供水管网的漏损率将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,地级以上城市将建设和完善供水管网数字化管理平台。《规划》提出的远期目标则是,持续推进城镇供水设施建设,提高公共供水普及率,至2020年,基本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的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体系,实现城镇公共供水全面普及,供水能力协调发展,供水水质稳定达标。

《规划》明确了“十二五”时期的4项重点任务:一是供水设施改造。其中,对出厂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水厂全面进行升级改造,总规模0.67亿立方米/日;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灰口铸铁管、石棉水泥管等落后管材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,共计9.23万公里;对供水安全风险隐患突出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,改造规模约0.08亿立方米/日,涉及城镇居民1390万户。二是新建供水设施。其中,新建水厂规模共计0.55亿立方米/日;新建管网长度共计18.53万公里。三是水质检测与监管能力建设。其中,在水厂和企业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方面,所有城镇水厂都应建设水质化验室,并至少具备新标准要求的10项日常检测指标的检测能力;规模达到30万立方米/日及以上的水厂或供水企业,至少应具备新标准要求的42项月检指标的检测能力。在城市和区域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方面,通过提升现有检测机构的技术装备,使每个地级市具备标准中要求的42项以上月检指标的检测能力,使每个省、自治区具备标准要求的106项指标的检测能力。四是应急能力建设。供水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检测设备、储备应急物资,建立应急抢修队伍。水厂应配备针对本地区水源特征污染物的药剂投加、计量装置和设施等。市县政府应增强城市供水系统的应急调度能力,完善应急供水相关设施,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。

为确保上述目标实现,《规划》提出了明确责任主体、保障资金投入、科学实施规划、强化监督管理、加强科技支撑5项具体保障措施。《规划》明确,省级人民政府要将保障城镇供水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目标,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。市县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,负责本辖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,要将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目标和任务落实到部门和单位,确保实施进度。供水企业是供水水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,要统筹做好设施改造、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各方面工作,实施精细化管理,增强水质检测能力,严格水质检测,保证供水水质达标。

《规划》估算,“十二五”规划项目总投资4100亿元。为保障资金投入,《规划》提出,要多渠道筹措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资金。一是加大地方财政性资金投入。二是完善水价形成机制,强化价格监审,合理调整水价,增强企业筹资能力。三是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供水设施。四是继续安排中央补助投资,重点向中西部及财政困难地区倾斜。五是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。

两部委强调,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涉及方面广,要加强各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,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,避免重复建设与投资。各地区要在《规划》指导下,认真做好和完善项目前期工作,充分论证各工程建设必要性,合理确定工艺技术路线和建设规模,严格按建设程序立项审批和组织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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